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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奇志与陈青龙、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奇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南、蔡小峰,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青龙。
被告:张某某(陈青龙之妻)。

原告程奇志与被告陈青龙、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程奇志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奇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奇志负担。

审 判 长  黄立新 审 判 员  丁辉华 人民陪审员  石 鑫

书记员:黄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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