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奇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南、蔡小峰,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青龙。
被告:张某某(陈青龙之妻)。
原告程奇志与被告陈青龙、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程奇志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奇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奇志负担。
审 判 长 黄立新 审 判 员 丁辉华 人民陪审员 石 鑫
书记员:黄佩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