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
武汉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
武汉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某,系武汉市洪山区强壮钢材经营部业主。
被告武汉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孝昌县洪花路。
负责人颜金田,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颜金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提起反诉;代领案件标的款;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程某诉被告武汉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被告武汉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判长:黄登高
书记员: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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