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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刘某某与刘某某、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男,生于1954年5月14日,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长远,丹江口市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约44岁,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区引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胜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薛 明 代理审判员  荣志立 人民陪审员  刘荣俊

书记员:钱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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