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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郑某某返还楼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某某
陈伟(黑龙江五营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王晓非(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伟,黑龙江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晓非,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郑某某返还楼房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伊中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永生
审判员:冯涛
审判员:王洪刚

书记员: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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