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国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增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国学与刘增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程国学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国学撤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2712.50元、保全费220.00元,共计2932.50元,由程国学负担。
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赵雅洲人民陪审员苗连华
书记员:申 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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