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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华长与郝某某、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华长
任晓函(河北石家庄华诚法律事务所)
任晓龙(河北石家庄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
郝某某
朱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华长。
委托代理人任晓函,石家庄市华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任晓龙,石家庄市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某某。
被告朱某某,系被告郝某某妻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李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原告程华长赔偿款3780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原告程华长赔偿款3780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英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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