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程某负担。
审判员 张跃宏
书记员: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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