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家住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长英,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晟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以上两份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有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2013年4月3日,被告程某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为2%。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来院,要求被告迅速返还欠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款40000元及其利息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该欠款及利息应由被告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欠原告程某某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从借款之日2013年4月3日算至还款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 晟
书记员:李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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