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胡什兵,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住黄石市阳新县。
委托代理人:郑正健,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朱某为与被上诉人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办理了缓交诉讼费申请,缓交到期后,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向其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限其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128元。上诉人朱某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1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朱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志伸 审判员 齐志刚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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