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程军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汪高波,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杨颖,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军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文联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忠荣、陈恢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10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汪高波,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江商五交化公司将本案争议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王某某使用后,被告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涉案房屋转租给原告程军使用,并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原告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原有结构和用途,契合了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以此为由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原告收到上述通知后,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解除合同的效力,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已于被告首次向原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时(即2013年7月1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原告于合同解除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时间只有3个月,其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0万元及预交的合同解除后的房屋租金7万元的诉讼请求,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解除前的3个月的租金7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因该段时间原告一直占有、使用涉案租赁房屋,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该段时间的房屋租金应由原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解除前的3个月的租金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加盟费3万元、装修定金20万元、空调定金3万元、楼梯制作费1万元以及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双方在合同中虽对租赁房屋的用途未予明确约定,但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明确约定了未经被告认可或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因该房屋的原有用途为服装、家电、家具卖场,而原告租赁该房屋后,拟从事餐饮等经营项目,被告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依照合同约定及时与原告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辩解理由,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其辩称原告未经被告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原有结构和用途,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程军预交的房屋租金人民币7万元和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二、驳回原告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90元,由原告程军负担人民币1019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人民币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北省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135010400000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文联 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 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

书记员:杨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