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李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徐江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法定代理人:李玲玲(系原告徐江山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尚岩镇万村XXX号。
原告:徐浩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法定代理人:李玲玲(系原告徐浩天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尚岩镇万村XXX号。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于洋,总经理。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楼、XXX楼。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女。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一帆,女。
原告程某某、原告徐某、原告李玲玲、原告徐江山、原告徐浩天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现五原告经考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五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原告徐某、原告李玲玲、原告徐江山、原告徐浩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五原告已预缴),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员:钱佳妹
书记员:蒋卫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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