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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兴华与英山清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兴华
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英山清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吴胜(吴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兴华,男。
委托代理人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山清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胜,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兴华诉被告英山清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兴华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兴华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兴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兴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程兴华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兴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兴华负担。

审判长:曹洪

书记员:叶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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