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全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明亮,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习良(系被告叶某之兄),男,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崇阳县。
原告程全胜与被告叶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全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全胜负担。
审判员 李志雄
书记员:但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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