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永峰,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某。
被告廊坊开发区渤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光明西道8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程某某诉被告臧某某、廊坊开发区渤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臧某某、廊坊开发区渤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存在非法集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14)16号文件《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怀伟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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