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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米洪彬、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芹,容城县博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米洪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515号华城商业广场201室。
负责人:张学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米洪彬、李某某、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国新

书记员:刘丽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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