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
张军仁(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刘福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浠水县供电公司
杨立新
詹建明(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仁,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3201510256092。
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起诉、上诉、撤诉,代为调解、和解等。
法定代表人:邵香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8010461512。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浠水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浠水县闻一多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松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代为承认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建明,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0644611。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湖北君和置业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浠水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被电击受伤而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86989.90元。
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承包了被告湖北君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凯旋城”工程项目的电梯安装工程,随后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安排原告等人进行该项目内的电梯安装工作,因该小区施工区域内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浠水县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正好从两栋居民楼之间穿插而过,高压线的高度比居民楼的高度矮,且为裸线,在进行小区开发时,被告湖北君和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浠水县供电公司协商,将架设高压线的位置从居民楼之间移开,避免安全隐患,但二被告均未采取任何措施,居民楼建起来了,高压线仍然留存在原地,且属于正在使用过程中的通电高压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14年7月5日上午9时30分原告在安装电梯过程中,从楼上往楼下拉电源线时,电源线突然被居民楼间的高压线吸住而通电,导致原告的手、脚多处被电击烧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及时送往鄂钢医院救治,后又转入华科大同济医学院治疗,先后住院116天,仅医疗费用高达20余万元,至今无法痊愈,留下终身后遗症,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给原告的人身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和损害。
之后,原告以雇员受害将电梯安装的承包商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此案为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只是承担了其中的一部分赔偿责任,致使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未能得到足额赔付,因二被告均系共同侵权人,对原告的受伤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即被告湖北君和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安全施工条件,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浠水县供电公司没有按规定安装电力设施,存在重大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审判长:段焱明
审判员:黄文革
审判员:周琼
书记员:何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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