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吴某某。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吴某某支公司。住所地吴某某桑园镇黄河路2号负责人金宝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玉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冠,公司职员。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吴某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2018年2月6日,原告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谢荣坤
书记员: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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