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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会诉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某会
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毛禹明

原告程某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15号。
负责人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禹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综合管理部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会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程某会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会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告保险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申请,不再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减半收取625.50元,由原告程某会
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会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告保险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申请,不再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减半收取625.50元,由原告程某会
负担。

审判长:孙超

书记员:谢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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