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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上海美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紫薇,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荣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上海美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440元,由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章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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