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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军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开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艳斌

书记员:杨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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