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
河北翰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封树伟(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文章
杨伟涛(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某某。
被告河北翰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20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封树伟,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曲阳县城恒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云洪水,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章,该联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伟涛,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河北翰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世荣
审判员:郑亚玲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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