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增加、减少、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壮飞
书记员:陈小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