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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朱某某、程某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增加、减少、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朱某某。
被告程某在。
被告程鹏。
被告万成龙。
被告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郎君镇汉宜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程某在、程鹏、万成龙、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程某在、程鹏、万成龙、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耀忠 审 判 员  范雄斌 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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