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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诉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
鲁民(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6274781-9。
法定代表人熊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民,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觉缴清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丰军

书记员: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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