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
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黄亚东
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627478194。
法定代表人:熊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亚东,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亚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迎春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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