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郑某主动交纳了所欠物业费,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云宏
书记员: 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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