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
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涂加林
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627478194。
法定代表人:熊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涂加林,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涂加林已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涂加林已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有名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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