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
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熊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本院于2016年11月3立案受理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仍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周钦
书记员:雷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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