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
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陈某
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熊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秭民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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