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627478194。
法定代表人:熊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宇宙,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宇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以被告已主动缴纳了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有名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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