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秭归山水龙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胡玉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秭归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秭归县。
原告秭归山水龙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秭归山水龙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山水龙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秭归山水龙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少玲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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