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余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云亮,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下欠的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下欠的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梦华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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