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向余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云亮,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董某某,男,具体信息不详,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钦
书记员:雷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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