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6676601118。
法定代表人:向余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亮,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智联家具安装维修服务部,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17号(丽晶城)。经营者:王陆军,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秭归县茅坪镇迎和路1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7112144373。
被告:杨朝阳,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秭归县智联家具安装维修服务部、杨朝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朝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杨朝阳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杨朝阳起诉。
审判员 谭家贵
书记员: 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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