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6676601118。
法定代表人:向余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亮,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主流典发型设计室,住所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27MA4B23UUXX。
经营者:王福贵。
被告:杨朝阳,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秭归县主流典发型设计室、杨朝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红俊
书记员: 梅可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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