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秭归县馨港商务宾馆,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0号欧意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90591122Y。负责人:杜成贵,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秭归县馨港商务宾馆总经理,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宇,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欧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47685597L。法定代表人:颜宇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50039288K。法定代表人:颜宇宙,系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周,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秭归县馨港商务宾馆与被告宜昌欧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馨港商务宾馆撤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秭归县馨港商务宾馆负担。
审判员 周钦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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