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金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胡某
原告秭归县金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2612489-7。
法定代表人文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金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秭归县金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秭归县金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金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秭归县金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秭归县金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金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秭归县金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迎春
书记员: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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