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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秭归县尚立某制衣有限公司、郭某某、刘某某、秭归县宏瑞矿业有限公司、秭归县九畹丝绵茶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黄翠平
秭归县尚立某制衣有限公司
郭某某
刘某某
秭归县宏瑞矿业有限公司
王明国
秭归县九畹丝绵茶业有限公司
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原告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22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0676-9。
法定代表人崔晓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翠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秭归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尚立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三溪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06069275-8。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秭归县尚立某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秭归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秭归县尚立某制衣有限公司股东,住宜都市。
被告秭归县宏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56546795-1。
法定代表人王松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秭归县宏瑞矿业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经常居住地秭归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九畹丝绵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九畹溪镇峡口村,组织机构代码69178729-4。
法定代表人龚万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秭归县尚立某制衣有限公司、郭某某、刘某某、秭归县宏瑞矿业有限公司、秭归县九畹丝绵茶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郭某某、刘某某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5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郭某某、刘某某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50万元的其他财产。
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郭某某、刘某某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50万元的其他财产。
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为一年。

审判长:郑新华
审判员:赵有名
审判员:孙烈雄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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