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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秭归兴亚交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富贵祥商贸有限公司、秭归县金民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郑家源、王某某、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679753083X。
法定代表人:崔晓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秭归兴亚交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苑小区桔颂路6-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27711Q。
法定代表人:郑家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秭归兴亚交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秭归县梅家河乡,住秭归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秭归富贵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三溪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08234498-1。
法定代表人:傅莉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秭归县金民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杨贵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673679388J。
法定代表人:吴少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家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秭归兴亚交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秭归县梅家河乡,住秭归县茅坪镇。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梅家河乡,现住秭归县茅坪镇。
被申请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源,基本情况同上。
申请人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秭归兴亚交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富贵祥商贸有限公司、秭归县金民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郑家源、王某某、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秭归兴亚交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富贵祥商贸有限公司、秭归县金民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郑家源、王某某、宋某某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全部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秭归兴亚交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富贵祥商贸有限公司、秭归县金民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郑家源、王某某、宋某某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有名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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