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
秦某学
王某楷
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俊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某某。
被告秦某学。
被告王某楷。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某某、秦某学、王某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伏芝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迎春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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