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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屈某求、王某、史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黄翠平
屈某求
王某
史某某

原告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俊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翠平,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屈某求。
被告王某。
被告史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屈某求、王某、史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交费后仍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屈某求、王某、史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交费后仍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谭家贵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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