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谭志学
原告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志学。
原告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准备和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原告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原告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邓永红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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