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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谭志学

原告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志学。
原告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准备和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原告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原告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邓永红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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