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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茅某某从元饲料批发部与秭归县高某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秭归县茅某某从元饲料批发部,住址县茅某某归州街8号,注册号420527600028054。
经营者:姜从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松(系姜从元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高某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服务部,住址秭归县茅某某金缸城村4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27MA4ADJYX2C1-1。
经营者:梅云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博,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施救服务部职工,户籍地秭归县,住秭归县,

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秭归县茅某某从元饲料批发部诉被告秭归县高某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尚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各方意见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马尚刚
人民陪审员 甘家发
人民陪审员 郑好

书记员: 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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