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茅某粮油购销公司
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秦某
余海波(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黄祥云
原告秭归县茅某粮油购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道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余海波,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祥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茅某粮油购销公司诉被告秦某、黄祥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茅某粮油购销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秭归县茅某粮油购销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茅某粮油购销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秭归县茅某粮油购销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家贵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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