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秭归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秭归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三溪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Y。
法定代表人:鲁琳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玉岭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90294339E。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秭归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8元,减半收取2394元,由秭归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尚刚

书记员: 谭娜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