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秭归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橘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2773273961X3。
法定代表人:周河清,系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所职工,住秭归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车管所综合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68359307H。
法定代表人:向士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前,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秭归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与被告湖北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秭归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秭归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秭归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负担。
审判长 周秭民
审判员 王玉娥
人民陪审员 甘家发
书记员: 黄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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