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郑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敬,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钟某某,女,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原告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某某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钟某某自动履行了本案的诉讼标的,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少玲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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