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6413173XY。
法定代表人:郑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敬,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向素娟,(系李某某的小姑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以被告李某某已交纳了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将
书记员: 胡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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