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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崔某

原告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崔某。
原告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崔某已将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交给了原告,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邓永红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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