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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水田坝乡文化体育广播服务中心与胡学成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秭归县水田坝乡文化体育广播服务中心
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胡学成

原告秭归县水田坝乡文化体育广播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F8600313-9。所在地:秭归县水田坝乡上坝村。
法定代表人汪元亮,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学成,男。
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秭归县水田坝乡文化体育广播服务中心诉被告胡学成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自觉履行了缴费义务,原告秭归县水田坝乡文化体育广播服务中心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缴费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水田坝乡文化体育广播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县水田坝乡文化体育广播服务中心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缴费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水田坝乡文化体育广播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县水田坝乡文化体育广播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长:雷长远

书记员: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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